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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案例数据分析报告

  202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本文以“北宝—司法案例库”收录的多元解纷案例作为研究样本,从纠纷性质、纠纷解决方式及化解单位等多个维度展开统计分析,呈现多元解纷案例发布特点以及规律,以期为业界案例研究提供参考。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1]近年来,我国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法院依托一站式解纷机构开展诉前调解,由一站式解纷机构分流案件和督导解纷,提升了纠纷化解的实际效果,也缓解了案件压力。[2]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启动建设“多元解纷案例库”,于2025年1月22日正式上线。本报告以“北宝—司法案例库”收录的549例多元解纷案例为分析样本,深入探究其发布状况及法律法规引用情况。

  多元解纷案例是各单位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覆盖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房屋买卖、土地经营、金融消费、知识产权、价格争议等常见易发纠纷类型。[3]

  (一)多元解纷案例纠纷性质涉及民事和行政两类,民事类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居多

  在549例多元解纷案例中,民事案例有545例,涉及88种具体案由;行政案例有4例,涉及3种具体案由。545例民事案例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例数量最多,有48例,总占比约9%;其次是劳务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分别有44例和43例,总占比均约8%;案例数量在20例至40例之间[4]的有5种,分别为劳动合同纠纷35例、服务合同纠纷25例、借款合同纠纷22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1例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例。4例行政类案例包括行政征收或者征用有2例,不履行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职责和行政登记各有1例。

  (二)多元解纷案例中“民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人民调解”关键词出现频次较高

  多元解纷案例每篇包含3至10个关键词,在549例多元解纷案例中,累计涵盖1272个不同的关键词,出现频次共计2888次。其中有1054个关键词只出现1次,总占比约83%。出现频次在50次以上的仅有3个,为“民事”545次、“‘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和“人民调解”均为69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均超40次;出现频次在10至40次之间的关键词为“劳动合同纠纷”“综治中心”“服务合同纠纷”等29个。

  多元解纷案例主要是各单位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从具体数据来看,在549例多元解纷案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最多,有539例,总占比约98%,纠纷性质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方式结案的有7例,纠纷性质均为劳动合同纠纷;以公证方式结案的有3例,纠纷性质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例、物权保护纠纷1例、继承纠纷1例。

  在549例多元解纷案例的处理结果中,有237例能够明确调解金额,总占比约43%。调解金额超亿元以上的有2例,一例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金融公司、某资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调解案,调解金额达2.4亿元;另一例为冯某等150名车主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调解金额达1亿元;1千万元至1亿元的有9例,涉及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100万元至1千万元的有23例,总占比约10%;10万元至100万元的有53例,总占比约22%;10万元以下的有150例,总占比约63%。

  多元解纷案例中的化解单位[5]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各类机构或组织。化解单位包括法院、调解组织与其他三种类型。从化解单位对多元解纷案例的纠纷解决形式来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单独化解纠纷,即法院、调解组织与其他单位单独化解纠纷,另一种是共同化解纠纷,即法院、调解组织与其他单位共同化解纠纷。549例多元解纷案例中,共同化解的有363例,总占比约66%;单独化解的有186例,总占比约34%。其中化解案例数量较多的单位主要集中在重庆市、江苏省及山东省。

  549例多元解纷案例中化解单位包含法院的有387例,总占比约70%,共涉及30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重庆市、江苏省案例数量位居前列,均超60例,分别有66例、62例。10例至60例之间的包括山东省、河北省及安徽省等11个省级行政区域。从具体法院来看,387例化解单位共涉及316家具体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化解数量最多,有6例。

  549例多元解纷案例有327例化解单位包含调解组织,总占比约60%,共涉及29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案例数量前五位的依次是重庆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及安徽省,与法院前五位地域一致,分别有55例、37例、24例、20例及17例。从具体调解组织来看,327例案例共涉及376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等调解组织,其中,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化解的最多,有4例。

  549例多元解纷案例有234例化解单位为其他,总占比约43%,共涉及28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案例数量前五位的依次是重庆市、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及河北省,分别有55例、26例、18例、18例和16例。从具体化解单位来看,234例案例共涉及381家单位,主要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总工会、派出所、司法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家单位。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化解的最多,有7例。

  多元解纷案例库上线试运行以来,经中央宣传部、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等20家单位推荐以及地方法院选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6]推荐部门主要包括法院、国家部委和调解组织3种。在549例多元解纷案例中,有544例为单一部门推荐,有5例为联合部门推荐,4例为多个法院联合推荐,1例为法院与国家部委联合推荐。其中推荐部门为法院的最多,有491例,总占比约89%;推荐部门为国家部委的有57例,总占比约10%;推荐部门为调解组织仅有1例,为河北省廊坊市工商业联合会。

  491例推荐部门为法院的多元解纷案例已全面覆盖31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排名前五位的仍为重庆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及安徽省,分别有85例、77例、39例、35例和28例。491例案例覆盖三级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案例数量最多,有441例,总占比约90%;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数量较少,分别有27例、13例和10例。

  57例推荐部门为国家部委的共涉及15个机构[7],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机构。其中推荐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的最多,有16例,总占比约2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9例,总占比约16%;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均有5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11个推荐部门的案例数量在1至4例之间。

  549例多元解纷案例,共引用136部中央法律法规,涵盖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等6个效力位阶。其中引用司法解释最多,有51部,总占比约38%;其次是法律,有42部,总占比约31%;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分别有24部、17部,总占比分别约18%、12%;团体规定和行业规定均只有1部。

  2.《民法典》《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引用次数位列前三

  136部法律法规引用次数共计1985次,引用次数50次以上的共4部,分别是《民法典》引用1122次、《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9]引用83次、《劳动合同法》(含2018修正)引用73次及《著作权法》引用50次;引用次数30次至50次之间的有4部,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10]引用42次、《劳动法》(含2018年修正)引用35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引用33次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含2022年修正)引用31次。引用次数10次至30次之间的有13部,包括《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11]、《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12]、《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13]及《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14]等。115部引用次数均在10次以下。

  549例多元解纷案例共引用42部法律,其中实体法40部。从实体法引用次数来看,《民法典》引用次数最多,引用1122次;其余39部引用次数均在100次以下,引用次数50次至100次之间的有2部,为《劳动合同法》(含2018年修正)引用73次、《著作权法》引用50次;《劳动法》(含2018年修正)、《商标法》(含2019年修正)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含2018年修正)等37部法律法规引用次数均在50次以下。

  40部实体法共引用425条法律条文,其中引用次数超100次的有2条,依次为《民法典》第577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引用112次、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引用102次;其次是《民法典》第579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引用52次、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引用45次、第944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引用44次;引用次数在10次至30次之间的有19条,包括《民法典》第942条引用29次、第937次引用27次、第1184条引用22次等。《民法典》第7条、第562条及《劳动法》第50条等401条引用次数均在10次以下。

  549例多元解纷案例共引用51部司法解释,引用次数30次以上的有2部,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引用次数最多,达42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含2022修正)引用31次;引用次数10次至30次之间的有5部,包括《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含2020年修正)引用19次、《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和《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分别引用18次等;《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44部引用次数均在10次以下。

  2.《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引用次数最多

  51部司法解释共引用104条司法解释条文,引用次数最多的为《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共引用6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和25条、《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均引用3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等17条司法解释引用次数均为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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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典型经验与实践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页。

  [2] 于龙刚:《基层多元解纷机制的结构转型与模式分化》,载《法学研究》2025年第3期。

  [5]官网聚类展示的名称为化解单位(调解组织),为方便阅读,本文简称化解单位。

  [7]为便于阅读,本报告中涉及的国家部委名称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缀。

  [8]为方便阅读,本文法律法规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司法解释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省略。

  [9] 全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10] 全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11] 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12] 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13] 全称为:《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14] 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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